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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000512號莊啓生之 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群決112上512字第01378號
主旨:公示送達莊啓生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上字第512號陳文德等與謝菽韻間分割共有
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莊啓生得
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謝安青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