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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原上易字第000001號范建宏,章堰勛之準備程序終結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通知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直決113原上易1字第01332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林宜鴻、章堰勛之準備程序終結裁定正本各1件及言詞辯論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原上易字第1號劉家豐等與潘秉佐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準備程序終結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6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林宜鴻、章堰勛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文明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