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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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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002920號李耀銘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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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猛111上訴2920字第0129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李耀銘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黏貼於本院
   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上訴字第2920號李耀銘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3年4月2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3法庭審理
    ,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書  記  官  趙郁涵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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