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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000001號羅芳妤之刑事審理傳票1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實113金上訴1字第0127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羅芳妤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號、113年度上訴字第1號被告羅芳妤違反銀行法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3年3月21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書 記 官 陳志德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