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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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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簡易字第105號潘志豪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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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叁年貳月壹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師決112金簡易105字第01212號

主旨:公示送達潘志豪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金簡易字第105號楊瓊茹與潘志豪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潘志豪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葉仲文
 

  • 發布日期:113-02-02
  • 更新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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