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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簡易字第105號潘志豪之判決正本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叁年貳月壹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師決112金簡易105字第01212號
主旨:公示送達潘志豪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金簡易字第105號楊瓊茹與潘志豪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潘志豪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葉仲文
- 發布日期:113-02-02
- 更新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