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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990號陳俊儒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叁年壹月叁拾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泰112金上訴2990字第0110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害人陳俊儒之刑事判決書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民國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990號被告洪鋌皙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書 記 官 鄭淑英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