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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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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簡易字第000098號楊金祥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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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叁年壹月廿陸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月決112金簡易98字第0101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楊金祥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金簡易字第98號簡梵昀與楊金祥間損害賠償
  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楊金祥得於
  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江丞晏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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