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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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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簡字第000004號黎氏蓉之民事準備書㈡狀暨訴之變更狀繕本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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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宙決112簡4字第00962號
 
主旨:公示送達黎氏蓉之民事準備書㈡狀暨訴之變更狀繕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簡字第4號陳宜柔等與黎氏蓉等間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準備書㈡狀暨訴之變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廖家莉
 
  • 發布日期:113-01-26
  • 更新日期:113-01-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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