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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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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08號視同上訴人即反訴原告陳美雲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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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日決111上108字第00863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即反訴原告陳美雲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上字第108號陳清河等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視同上訴人即反訴原告陳美雲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賢慧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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