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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43號視同上訴人張尚訓、視同上訴人張立武、視同上訴人張靖育之勘驗通知書乙件及112年11月28日民事陳報狀繕本乙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日決112重上43字第00860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張尚訓、視同上訴人張立武、視同上訴人張靖育之勘驗通知書乙件及112年11月28日民事陳報狀繕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重上字第43號張森茂(被告鄭有福之承當訴訟人)等與三聚精舍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112年11月28日民事陳報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上午10時整,在彰化縣芬園鄉新舊社段1185、1196等地號土地行勘驗程序,應送達之勘驗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視同上訴人張尚訓、視同上訴人張立武、視同上訴人張靖育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賢慧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