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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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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000199號魏嘉君(即魏振盛之繼承人)之本院113年1月19日113中分慧民月決112重上199字第1139000498號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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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叁年壹月廿貳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月決112重上199字第00814號
 
 
主    旨:公示送達魏嘉君(即魏振盛之繼承人)之本院113年1
       月19日113中分慧民月決112重上199字第1139000498
       號函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重上字第199號林榮彬與李玉梅等間分
        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本院旨揭函文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魏嘉君得隨時到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江丞晏
  • 發布日期:113-01-23
  • 更新日期:113-01-2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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