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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000199號魏嘉君(即魏振盛之繼承人)之本院113年1月19日113中分慧民月決112重上199字第1139000498號函1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叁年壹月廿貳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月決112重上199字第00814號
主 旨:公示送達魏嘉君(即魏振盛之繼承人)之本院113年1
月19日113中分慧民月決112重上199字第1139000498
號函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重上字第199號林榮彬與李玉梅等間分
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本院旨揭函文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魏嘉君得隨時到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江丞晏
- 發布日期:113-01-23
- 更新日期:113-01-2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