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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更一字第000040號王俊彥,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林世民,林益輝,孫宇弘,徐沛綸,張淑琪,張鈞復,陳仕杰,陳宣蓉,黃翊瑄,黃煜愷,楊承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蕭伃軒,賴季倉,謝岳錦之開庭通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惕112金上更一40字第73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張鈞復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黏貼於本院
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0條、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0號張鈞復等違反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等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3年3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大法庭
進行審理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二庭
書 記 官 陳宜廷
- 發布日期:113-01-19
- 更新日期:113-01-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