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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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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更一字第000040號徐沛綸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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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惕112金上更一40字第74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徐沛綸之刑事審理傳票二件,黏貼於本院
   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0條、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0號張鈞復等違反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等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3年3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大法庭
    進行審理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二庭


書  記  官  陳宜廷

  • 發布日期:113-01-19
  • 更新日期:113-01-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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