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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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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000199號魏嘉君(即魏振盛之繼承人)之勘驗期日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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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叁年壹月拾捌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月決112重上199字第00694號
 
 
主    旨:公示送達魏嘉君(即魏振盛之繼承人)之勘驗期日通
       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重上字第199號林榮彬與黄盈菊等間分割共
  有物事件,應送達之勘驗期日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上午10時於現場(地址:彰化縣
       彰化市彰南路2段348巷51號)行勘驗,受送達人魏嘉君(即魏振盛
       之繼承人)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江丞晏
 
  • 發布日期:113-01-18
  • 更新日期:113-01-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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