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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000199號魏嘉君(即魏振盛之繼承人)之勘驗期日通知書1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叁年壹月拾捌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月決112重上199字第00694號
主 旨:公示送達魏嘉君(即魏振盛之繼承人)之勘驗期日通
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重上字第199號林榮彬與黄盈菊等間分割共
有物事件,應送達之勘驗期日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上午10時於現場(地址:彰化縣
彰化市彰南路2段348巷51號)行勘驗,受送達人魏嘉君(即魏振盛
之繼承人)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江丞晏
- 發布日期:113-01-18
- 更新日期:113-01-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