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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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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000162號黃麗卿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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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宙決111重上162字第00607號
 
主旨:公示送達黃麗卿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重上字第162號葉慶文等與祭祀公業葉南陽堂間拆屋還地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黃麗卿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廖家莉
  • 發布日期:113-01-16
  • 更新日期:113-01-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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