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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000337號林沂臻(即林溪池之繼承人),高延傑(即林淑詩之繼承人)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叁年壹月拾貳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月決112上易337字第0051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林沂臻(即林溪池之繼承人)、高延傑(即
林淑詩之繼承人)之準備程序通知書乙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件是112年度上易字第337號徐森慶等與徐淑娟等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上午11
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
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
黏貼於本院公告處,林沂臻(即林溪池之繼承人)、
高延傑(即林淑詩之繼承人)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江丞晏
- 發布日期:113-01-15
- 更新日期:113-01-1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