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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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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017號謝永興、毛鴻麒之刑事審理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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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萬112上訴3017字第0047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謝永興、毛鴻麒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上訴字第3017號謝永興、毛鴻麒殺人等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3年3月7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書  記  官  翁淑婷

 

  • 發布日期:113-01-12
  • 更新日期:113-01-1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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