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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017號謝永興、毛鴻麒之刑事審理傳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萬112上訴3017字第0047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謝永興、毛鴻麒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上訴字第3017號謝永興、毛鴻麒殺人等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3年3月7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書 記 官 翁淑婷
- 發布日期:113-01-12
- 更新日期:113-01-1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