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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24號邱宸緯之公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叁年壹月拾壹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成113聲24字第 421 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邱宸緯之聲請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公文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民國113年度聲字第24號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書 記 官 黃粟儀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