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000644號李明林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叁年壹月拾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秋112上易644字第0041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644號之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民國112年度上易字第644號上訴人即被告李明林詐欺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書 記 官 廖婉菁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