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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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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000644號李明林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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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叁年壹月拾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秋112上易644字第0041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644號之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民國112年度上易字第644號上訴人即被告李明林詐欺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書  記  官  廖婉菁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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