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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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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000519號張光惠,張玫玉,張玫慧之民事告知訴訟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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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祥決111上易519字第   00226    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張光惠、張玫玉、張玫慧之民事告知訴訟狀繕本各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上易字第519號陳美齡與地藏庵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告知訴訟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緯宇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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