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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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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469號張集程、黃詹綉嬌、詹昭鵬、張和斌、張和盟、張和鈿、張泰進、張君江、張和壁、林志洋、林怡君、張和靖、陳奕隆之本院112年12月27日112中分慧民增決112上469字第12598號民事庭函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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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增決112上469字第00221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張集程、黃詹綉嬌、詹昭鵬、張和斌、張和盟、張和鈿、張泰進、張君江、張和壁、林志洋、林怡君、張和靖、陳奕隆之本院112年12月27日112中分慧民增決112上469字第12598號民事庭函乙件(含民事撤回上訴狀繕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上字第469號張和宗(兼張邱昭英之繼承人)等與張志成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本院112年12月27日112中分慧民增決112上469字第12598號民事庭函乙件(含民事撤回上訴狀繕本乙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卓佳儀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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