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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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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003110號顏呈翰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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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拾貳月廿捌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聲112金上訴3110字第126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顏呈翰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110號顏呈翰加重詐欺等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3年2月2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22法庭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書  記  官  溫尹明

  • 發布日期:112-12-28
  • 更新日期:112-12-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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