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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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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002339號林佳慧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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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惕112聲2339字第1253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林佳慧之本院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民國112年度聲字第2339號林佳慧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二庭

書  記  官  陳宜廷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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