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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更一字第000073號陳星安之開庭通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玉112金上更一73字第1254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陳星安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金上更一字第73號陳星安加重詐欺等案件
。
二、傳票係傳喚陳星安於113年2月20日上午10時15分至本院第
18法庭進行審理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書 記 官 林書慶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