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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000599號黃啓東、黃雅慧之開庭通知及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直決111上易599字第12470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黃啓東、黃雅慧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乙件及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上易字第599號蕭高安等與曹文聰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6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黃啓東、黃雅慧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文明
- 發布日期:112-12-25
- 更新日期:112-12-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