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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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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000227號林桂芬(即林連宗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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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拾貳月貳拾貳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草決112上227字第12449號
 
主旨:公示送達林桂芬(即林連宗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2年度上字第227號黃煌鈞等與蔡美換(即林連宗之繼承人)等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受送達人林桂芬(即林連宗之繼承人)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伊婷
  • 發布日期:112-12-22
  • 更新日期:112-12-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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