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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0號被上訴人有祈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沈健福之112年11月21日綜合辯論意旨(二)狀繕本、判決正本各一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拾貳月廿壹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目決111重上更一40字第1240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有祈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沈健福之112年11月21日綜合辯論意旨(二)狀繕本、判決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0號信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玉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112年11月21日綜合辯論意旨(二)狀繕本、判決正本各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有祈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沈健福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洪郁淇
- 發布日期:112-12-22
- 更新日期:112-12-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