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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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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30號郭顏剩(即蕭再成之承受訴訟人)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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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增決111上更一30字第12408號
主旨:公示送達郭顏剩(即蕭再成之承受訴訟人)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1年度上更一字第30號蕭玲蘭等與游佳諭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32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受送達人郭顏剩(即蕭再成之承受訴訟人)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卓佳儀
 
  • 發布日期:112-12-21
  • 更新日期:112-12-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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