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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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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簡易字第000050號鄭吉宏之本院民國112年1月31日上午10時30分言詞辯論通知書乙件及本院112年12月12日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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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拾貳月拾伍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行決112簡易50字第1225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吉宏之本院113年1月31日上午10時30分言詞辯論通知書乙件及本院112年12月12日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簡易字第50號温瑞珍與鄭吉宏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本院112年12月12日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乙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被告鄭吉宏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應送達之113年1月31日上午10時30分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被告鄭吉宏應按時到場。
    四、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三軫
 
  • 發布日期:112-12-18
  • 更新日期:112-12-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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