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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000473號李廷姿之本院112年12月13日112中分慧民長決112上易473字第12138號函一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長決112上易473字第12216號
主旨:公示送達李廷姿之本院112年12月13日112中分慧民長決112上易473字第12138號函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上易字第473號孫潔與李廷姿間塗銷贈與不動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本院112年12月13日112中分慧民長決112上易473字第12138號函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廷姿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詹雅婷
- 發布日期:112-12-15
- 更新日期:112-12-1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