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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08號視同上訴人即反訴原告陳美雲之勘驗通知書1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日決111上108字第12172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即反訴原告陳美雲之勘驗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1年度上字第108號陳清河等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應送達之勘驗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上午10時整,在臺中市梧棲區台灣大道九段452號房屋行勘驗程序,受送達人陳美雲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賢慧
- 發布日期:112-12-14
- 更新日期:112-12-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