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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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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簡易字第105號潘志豪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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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師決112金簡易105字第12147號

主旨:公示送達潘志豪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2年度金簡易字第105號楊瓊茹與潘志豪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5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受送達人潘志豪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葉仲文

  • 發布日期:112-12-14
  • 更新日期:112-12-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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