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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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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000059號廖羽萱之審理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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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和112上更一59字第1211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廖羽萱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黏貼於本院
      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0條、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上更一字第59號廖羽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2年12月27日上午10時05分,在本院第24
      法庭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書  記  官  涂村宇


                                                
 

  • 發布日期:112-12-13
  • 更新日期:112-12-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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