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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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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易字第000002號杜閩霞之本院民事庭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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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拾貳月拾壹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舉決110金上易2字第12127號
 
 
主旨:公示送達杜閩霞之本院民事庭112年12月8日中分慧民舉決110金上易2字第11984號函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金上易字第2號杜閩霞與温修誠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本院民事庭112年12月8日中分慧民舉決110金上易2字第11984號函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杜閩霞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呂安茹
  • 發布日期:112-12-13
  • 更新日期:112-12-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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