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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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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199號赫帥建設有限公司、廖易赫之上訴人黃昌振之112年12月4日上訴理由二狀繕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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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拾貳月柒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月決112上199字第11939號
 
主旨:公示送達上訴人黃昌振之112年12月4日上訴理由二狀繕本1件予被上訴人赫帥建設有限公司、廖易赫收受。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上字第199號黃昌振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訴理由二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赫帥建設有限公司、廖易赫得隨時到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梁棋翔
  • 發布日期:112-12-08
  • 更新日期:112-12-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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