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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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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000356號張聰龍(即張枝之繼承人)之準備程序通知書及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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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柏決112上易356字第11838號
 
主旨:公示送達張聰龍(即張枝之繼承人)之準備程序通知書、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各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2年度上易字第356號蔡伸堯等與張文錦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應送達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33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受送達人張聰龍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湘玲
  • 發布日期:112-12-06
  • 更新日期:112-12-0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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