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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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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簡字第000004號黎氏蓉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乙件及112年11月24日陳報狀繕本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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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宙決112簡4字第11753號
 
主旨:公示送達黎氏蓉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乙件及112年11月24日陳報狀繕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簡字第4號陳宜柔等與NGUYEN HUU SON(中文名:阮友山)等間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112年11月24日陳報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32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黎氏蓉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廖家莉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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