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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002693號林昱翰之審理程序傳票一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拾貳月壹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秋112金上訴2693字第1172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林昱翰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693號上訴人即被告林昱翰加重詐欺等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3年1月31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書 記 官 廖婉菁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