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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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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000362號林武雄之勘驗期日通知書乙件及民事陳報狀繕本、民事調查證據聲請狀繕本各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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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宙決112上362字第117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林武雄之勘驗期日通知書乙件及民事陳報狀繕本、民事調查證據聲請狀繕本各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上字第362號林敏弘等與林啓揚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陳報狀繕本、民事調查證據聲請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臺中市北屯區長生巷32號行勘驗程序,應送達之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林武雄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廖家莉
 
  • 發布日期:112-12-01
  • 更新日期:112-12-0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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