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002232號王安祐之裁定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拾壹月卅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達112聲2232字第1186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王安祐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民國112年度聲字第2232號王安祐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書  記  官  陳琬婷
  • 發布日期:112-12-01
  • 更新日期:112-12-0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