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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000515號林楷堂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慎決112上515字第11679號
主旨:公示送達林楷堂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2年度上字第515號莊汝弘(即蔡麵之繼承人)等與李宏洋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6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受送達人林楷堂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李欣憲
- 發布日期:112-12-01
- 更新日期:112-12-0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