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000026號謝順子、彭惠蘭、彭欣怡、徐超群、許俊文、許木榮、彭國貞之陳報狀繕本乙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宙決111上更一26字第11661號
主旨:公示送達謝順子、彭惠蘭、彭欣怡、徐超群、許俊文、許木榮、彭國貞之陳報狀繕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6號彭韓臺(即詹春枝之承受訴訟人)等與陳美銀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陳報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廖家莉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