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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64號李茂園之準備程序通知書乙件及民事更正聲明暨陳述意見狀繕本乙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日決109重上164字第1162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李茂園之準備程序通知書乙件及民事更正聲明暨陳述意見狀繕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09年度重上字第164號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營運處與富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更正聲明暨陳述意見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被上訴人李茂園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賢慧
- 發布日期:112-11-29
- 更新日期:112-11-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