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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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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000060號被上訴人黃韋凱(即黃興昊之承受訴訟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乙件及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羅宗賢律師之112年4月13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112年7月4日民事準備一狀繕本、112年10月12日民事準備二狀繕本、112年10月20日民事準備三狀、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庭112年10月30日通知影本、本院112年1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各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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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拾壹月貳拾捌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心決111重上更一60字第 1156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黃韋凱(即黃興昊之承受訴訟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乙件及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羅宗賢律師之112年4月13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112年7月4日民事準備一狀繕本、112年10月12日民事準備二狀繕本、112年10月20日民事準備三狀、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庭112年10月30日通知影本、本院112年11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各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0號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黃峭祀(原名祭祀公業黃峭記)等與黃鎮炎等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該文件繕本及函文影本、準備程序筆錄影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9時整,在本院第31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應送達之被上訴人黃韋凱(即黃興昊之承受訴訟人)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被上訴人黃韋凱(即黃興昊之承受訴訟人)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詹錫朋
 
  • 發布日期:112-11-28
  • 更新日期:112-11-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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