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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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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949號陳惠琪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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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拾壹月貳拾叁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成112上易949字第 11459 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陳惠琪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上易字第949號劉志宏詐欺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3年1月11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16法庭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書  記  官  黃粟儀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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