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000764號楊俊錦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猛112上易764字第1140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楊俊錦之本院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民國112年度上易字第764號楊俊錦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書 記 官 趙郁涵
附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7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俊錦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8
48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323號、112年度偵字第9854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編號1部分(即如其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撤
銷。
楊俊錦犯在供陸路公眾運輸之車內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淺灰色斜背包壹個、新臺幣肆萬柒仟元均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卿
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林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趙郁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 發布日期:112-11-23
- 更新日期:112-11-2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