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08號追加被告陳桂珍、反訴被告陳經業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字型大小: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日決111上108字第11347號
 
主旨:公示送達追加被告陳桂珍、反訴被告陳經業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1年度上字第108號陳清河等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28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追加被告陳桂珍、反訴被告陳經業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賢慧
  • 發布日期:112-11-22
  • 更新日期:112-11-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