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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105號林俊志之刑事審理傳票乙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乾112上訴2105字第1127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林俊志之113年1月16日刑事審理傳票一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上訴字第2105號林俊志等殺人等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113年1月16日上午09時40分,在本院第25法庭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二庭
書 記 官 施耀婷
- 發布日期:112-11-21
- 更新日期:112-11-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