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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51號吳文慧之本院112年11月17日民事庭通知一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增決112上易451字第1124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吳文慧之本院112年11月17日函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上易字第451號郭清寅與葉鴻銘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本院112年11月17日函(通知閱卷)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卓佳儀
- 發布日期:112-11-20
- 更新日期:112-11-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