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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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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000288號吳來發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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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112中分慧民柏決112上易288字第11212號
 
主旨:公示送達吳來發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2年度上易字第288號吳大倫(即陳金言之承受訴訟人)等與林同安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33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受送達人吳來發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湘玲
  • 發布日期:112-11-17
  • 更新日期:112-11-1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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